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和企业名录,在研究开发、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途径,落实和完善政府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鼓励大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采取研发众包、大企业内部创业和构建企业生态圈等方式,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资源共享、创新协作和系统集成。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支持和带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