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维护网络安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及数据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防护工作,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管理,防范和抵制传播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发现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证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编造、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或者谣言。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