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形势分析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分析研判社会风险隐患,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物品、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研判,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和发布社会风险预警信息。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