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道管理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河道管理保护实际设置管理机构,建立与相邻城市、相邻县(区)交界河道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河道管理保护资金保障机制,将河道管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自觉维护河道畅通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