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区河道管理保护,畅通河道行洪空间。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山区河道加强监测、预防和保护。在山区河道易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