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