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提出意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