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三)超越权限,限制、减损、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七)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八)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

(九)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