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人大常委会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优化完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