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