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审查要求由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