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审查,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反馈审查意见。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地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结合主动审查情况及反馈的审查意见,定期汇总、分析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必要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