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定期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和发生发展规律,形成综合会商意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做好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务)、气象、自然资源、地震、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有关自然灾害风险的分析研判,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分析研判意见,同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