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以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为主、社会应急力量为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探索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救援队伍合作机制,采取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方式,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