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灾害风险情况,组织编制本级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汛抗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专项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公共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