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水利(务)、气象、自然资源、地震、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通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根据各自职责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确定自然灾害风险区域、部位、时段,并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防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