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旗区、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