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体系,统筹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不同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矛盾纠纷即知即调、分流分调、联管联调工作,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应当依法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实现机制对接。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