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上报水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