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Chapter 4 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Article 24Amended禁止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新建公路、铁路、桥梁项目,原则上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应当经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