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气象探测场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以及擅自移动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危害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的;

(三)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四)传播虚假气象信息或者在传播时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随意取舍、更改的;

(五)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六)进行工程设计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气象参数和气象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