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用人单位根据财力和需要,可以给本单位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