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