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