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

(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七)在定期考核中供热质量不达标,热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