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入户阀门(含入户阀门)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二)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独立区域的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以用地红线为界,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