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向供热管线地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压埋供热管线、井盖,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管线、阀门、仪表、热计量等供热设施;

(五)利用供热管线及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提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