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居民热用户发现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应当告知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安排工作人员携带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测温设备,在出示供热经营企业的有效证件后,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居民热用户可以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室温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