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电联产是指热电厂同时生产电能和可用热能的联合生产方式。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