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禁止在住宅楼外立面、楼顶等搭建鸽舍。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