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