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非法撤销、分立、合并工会组织,或者随意将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归属其他部门的;
(二)妨碍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其他限制、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