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五)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