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发展趋势;

(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措施;

(三)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中的有关问题;

(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企业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等;

(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八)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九)其他相关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