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不足二百人的,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