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经营畜禽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完善进出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