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核心区内修建垃圾填埋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核心区内新建、扩建物理选矿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核心区内开发建设水上旅游、水上娱乐、水上餐饮等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核心区水库库区游泳、垂钓、野炊、水上旅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组织进行以上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以上活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