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基层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督促其改正;必要时,可以组织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沟通解决。

经督促拒不改正或者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由基层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收到提示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就本区域劳动用工普遍性问题,公开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