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居住区域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办公区域,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写字楼、学校等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城镇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产生厨余垃圾的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