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经办服务和网点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数据、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相关工作。
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提供信息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发放卡、证、电子二维码等要求的,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
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公共博物馆、科技馆入馆参观等便利服务。
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享受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
有关部门新开设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发放,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农民工工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待遇、个人所得税退税款、农业保险赔款等。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开发、融合其他便民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配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等服务设施,并简化应用流程,为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依法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本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四川省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创新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并统筹纳入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违法使用、泄露社会保障卡数据或者有其他侵害持卡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