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促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任务,推动国土绿化、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可持续经营等工作;

(四)推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湿地等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六)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七)推动深化林业改革,引导培育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八)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