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林长制办事机构负责跟踪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镇级、村级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职责权限办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