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

(一)安排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二)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对不同来源、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或者实验动物饲育室和动物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

(四)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的记录和统计报告不完整、不准确的;

(五)供应、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不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提供质量合格证的;

(六)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在同一笼器具内混合装运的;

(七)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饲料、笼具、垫料、饮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在同一间实验室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的;

(九)虐待实验动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