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和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视震级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发生5.0—5.9级地震及5.0级以下造成破坏的地震后,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灾区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震情,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6.0—6.9级地震后,灾区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震情,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地震后,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城市直下型地震,应急响应提高一个等级。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