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
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干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