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气象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管理大气探测、公众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

(四)开展对气候变化的监测、预测和影响评价;

(五)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城镇建设规划中的气候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六)组织管理和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开展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七)组织管理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八)参与气象科学研究,组织气象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开展和管理与气象防灾减灾有关的气象科技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