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执行相关医疗技术规范,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职能部门,协调开展出生缺陷监测、筛查、诊疗、康复、救助等服务,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