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