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二)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用地;
(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
(四)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五)在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或者单体工程造价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