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或者不符合交通、市容、安全等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